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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味“烧钱”就能顺利抢下市场份额吗?也未必。在移动互联网竞争进入下半场之后,烧钱战术越来越呈现边际递减效应,这已成为行业共识。其原因在于,消费者在做消费选择时,除了要算一笔经济账,更要算一笔综合账,比如:人身与财产安全、隐私保护、支付风险等。出行是一项高度私密化的日常活动,如果安全打了折扣,烧钱带来的补贴价值就不重要了。换言之,在消费升级面前,综合账比经济账更重要,这方面才是真正的竞争蓝海,才是企业应该付诸心血的用武之地。

此外,国资委4月16日公布的一季度中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8万亿,同比增长6.3%,实现利润4265亿元,同比增长13.1%。作为中国经济重要支柱的央企在一季度的优良表现也充分反映了经济向好的趋势。减税降费夯实经济基础。减税降费的持续发力,在不断增进中国经济韧性的同时也更加夯实了经济基础。

比亚迪电子(00285)  12.400元   跌0.16%华显光电 (00334)   0.530元   跌1.85%通达集团 (00698)   0.570元   跌1.72%信利国际 (00732)   1.110元   无升跌高伟电子 (01415)   1.370元   无升跌

观点一:网络虚拟财产属公民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霞说,网络虚拟资产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直接提现转化为银行现金存款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支付宝余额、微信零钱和QQ钱包等;第二类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比如淘宝网络商铺、比特币和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货币、宠物等;第三类是附带人身权属性的虚拟财产,比如微信、QQ、微博等网站ID和其中的数据等。张丽霞认为,对于能够转化为银行现金存款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毫无疑问是可以继承的;对于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其具有一定价值,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也应属于依法继承的公民合法财产。“对于现实中争议最大的人身权属性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可以继承或者不可以继承,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张丽霞分析,我国目前对网络虚拟账号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协议都约定虚拟账号归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用户仅有使用权。那么,用户享有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张丽霞认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明确约定可以转让、继承、过户的,可以依约进行继承。如没有约定的,她认为是不能进行继承的,“因为网络空间虚拟账号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个人ID,性质与现实世界中每个人所有的身份证号类似,是和个人一一对应的。”网络ID识别以及网络管理规范也都对应到具体的每个人,同时还具备个人数据的私密性等他人无法替代的性质,故不能进行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约依法都要保护用户的隐私,但同时虚拟账户中的物品又属于个人合法物品,依法可以继承,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张丽霞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对这些私人物品的继承,那可以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可以将与继承人有关的部分继承,剩余隐私部分不属于继承范围。”“我国目前尚无对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的法律规范,对网络虚拟财产也没有统一的认定。”张丽霞建议,网络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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